作者 Thalia (特萊兒) 看板 Education
標題 Re: 不適任教師的個案怎麼天天上報?
時間 Wed Jul 6 21:43:09 20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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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《jeromee ( 迷途小書僮)》之銘言:
: 實在沒有辦法接受該國小教評會的處置方式
: 竟然只是將該教師停職,其竟還可領半薪。
: 該教師行為不法情事確鑿,自己亦已承認犯行。
: 無奈此等惡行仍只被教評會以停職論處而不予以開除。
: 行文至此,不覺對教師淘汰制度心死。
: 更可悲的是,一干未來可能作育英才的師範生竟甘心做其鷹犬。
: 出賣自身人格尊嚴,教育道德淪落莫過於此。
: 內有不適任教師不怕淘汰,外有少數不肖師範生未來恐可進入校園執教,
: 哀哉哀哉。
看您的文章可以感受到您對這件事情的關注,
但根據「教師法」規定,這樣的處理程序是合理合法的,
並不是姑息養奸,請讓我小小說明一下... :)
依「教師法」規定,將教師解聘、停聘、不續聘的原因,有:
判刑、貪瀆、依法停止任用、褫奪公權、禁置產、精神病證明-->依法退休或資遣;
行為不檢、教學不力-->由「教師評審委員會」2/3出席、1/2同意,判定處理方式。
而在評審期間,此教師以「停聘」處理,並發給「半薪」。
若評審結果「回任」,則薪水補足;
若評審結果為「解聘」,則將之前所發半薪扣回。
這樣的處理方式,除了保障教師的權益,維持適當彈性,
且停聘其間,問題教師也不會再繼續接觸學校的學生。
雖然這次的事件,從我們所得到的資訊可看出這個老師不適任之處,
不過目前先發給半薪,是依法行事,也並非要社會來養這個老師。
適用於各種情況的法規,
必須同時考慮到其他狀況(如:不是老師的錯...),
所以關注這件事的大家,現在只要、也只能靜待其評審結果。
希望以上,能夠讓您不要因誤會而對教育太失望。 :)
補充一點,關於「教師評審委員會」成員,包括:
教師代表、學校行政人員代表、家長會代表。
---
我在流浪,所以有唸法規。不要為難我啊~~ 囧rz
標題 Re: 不適任教師的個案怎麼天天上報?
時間 Wed Jul 6 21:43:09 20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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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《jeromee ( 迷途小書僮)》之銘言:
: 實在沒有辦法接受該國小教評會的處置方式
: 竟然只是將該教師停職,其竟還可領半薪。
: 該教師行為不法情事確鑿,自己亦已承認犯行。
: 無奈此等惡行仍只被教評會以停職論處而不予以開除。
: 行文至此,不覺對教師淘汰制度心死。
: 更可悲的是,一干未來可能作育英才的師範生竟甘心做其鷹犬。
: 出賣自身人格尊嚴,教育道德淪落莫過於此。
: 內有不適任教師不怕淘汰,外有少數不肖師範生未來恐可進入校園執教,
: 哀哉哀哉。
看您的文章可以感受到您對這件事情的關注,
但根據「教師法」規定,這樣的處理程序是合理合法的,
並不是姑息養奸,請讓我小小說明一下... :)
依「教師法」規定,將教師解聘、停聘、不續聘的原因,有:
判刑、貪瀆、依法停止任用、褫奪公權、禁置產、精神病證明-->依法退休或資遣;
行為不檢、教學不力-->由「教師評審委員會」2/3出席、1/2同意,判定處理方式。
而在評審期間,此教師以「停聘」處理,並發給「半薪」。
若評審結果「回任」,則薪水補足;
若評審結果為「解聘」,則將之前所發半薪扣回。
這樣的處理方式,除了保障教師的權益,維持適當彈性,
且停聘其間,問題教師也不會再繼續接觸學校的學生。
雖然這次的事件,從我們所得到的資訊可看出這個老師不適任之處,
不過目前先發給半薪,是依法行事,也並非要社會來養這個老師。
適用於各種情況的法規,
必須同時考慮到其他狀況(如:不是老師的錯...),
所以關注這件事的大家,現在只要、也只能靜待其評審結果。
希望以上,能夠讓您不要因誤會而對教育太失望。 :)
補充一點,關於「教師評審委員會」成員,包括:
教師代表、學校行政人員代表、家長會代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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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在流浪,所以有唸法規。不要為難我啊~~ 囧rz
→ smallizumi:或者仍是由教評會委員呢? 140.123.201.95 07/07<br />
<br />
你好,真正的告訴狀況我不是很清楚,<br />
我想可能是看家長怎麼告那個老師吧... XD<br />
<br />
家長如果提出傷害罪的告訴,法院應該就會介入吧!<br />
但該校的「教師評審委員會」都一定評審及處理的。 :)<br />
<br />
→ smallizumi:換言之,是確定涉案就拿回之前的半薪?或者仍需 140.123.201.95 07/07<br />
→ smallizumi:讓教評會決定要不要解聘呢? 140.123.201.95 07/07<br />
<br />
這樣舉例吧~<br />
有間公司的職員犯了罪,審判中或是審判後,<br />
這個公司的高層都會考慮是否要繼續雇用他。<br />
無論犯的罪是輕是重,公司都會有其內部的決定。<br />
<br />
學校與教師,也有類似的關係存在。<br />
但因為教職的特性,並不是僅僅勞資雙方的問題,<br />
還關係到學生的受教權、國家的發展、社會的存續... XD<br />
<br />
所以法律就特別規定,發生這種事情時,<br />
要由誰決定(教評會)、怎麼決定(2/3出席,1/2通過)。<br />
而教評會成員也並非只有學校內部人員參與(教師、行政、家長),<br />
希望能夠有完整面向的、公正的處置。<br />
<br />
所以以這位教師的狀況,簡單來說:<br />
犯不犯罪,是由法院決定;解不解聘,則是由教評會決定。<br />
只有教評會做出「解聘」的決定時,<br />
其「停聘」(暫停聘任)其間的半薪才會被拿回。<br />
<br />
希望這樣講,能夠一解你的疑惑。 :D<br />
<br />
---<br />
話說昨天答完上一篇,今天去考北縣的國小教師甄試,<br />
沒想到教評會的決定比例(2/3出席,1/2通過)就考出來了,<br />
我有一種賺到的感覺! >//////< y